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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4囚伏法 張俊宏兩槍才死 喝高粱酒 打麻醉針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joery520    時間: 2010-5-1 06:54 AM     標題: 4囚伏法 張俊宏兩槍才死 喝高粱酒 打麻醉針

本帖最後由 joery520 於 2010-5-1 06:57 AM 編輯

法務部昨下令槍決4死囚,並統一將執行時間設定在晚上7時許開始,其中關在台北看守所的死囚張俊宏、洪晨耀,以及囚禁台中看守所的張文蔚、台南看守所的柯世銘,死前都未留下特別的遺言,張俊宏僅淡淡說:「既然做了,我也沒有話講。」
晚上接近8時,4人陸續在北中南刑場被槍決。

槍決4死囚


高檢署執行檢察官錢漢良昨上午10時30分接獲死刑執行令後,為避人耳目,下午5時30分與2書記官、1科長及12名法警,分頭抵達台北看守所。

監所人員晚上7時20分押解死囚張俊宏、洪晨耀出牢,兩人拖著腳鐐走過長廊,在場人士形容兩人神情「安詳得超乎想像」,似乎早有心理準備。

最後一餐都沒胃口


檢方開臨時偵查庭簡單訊問確認身分後,問張俊宏有無遺言,張俊宏淡淡地說:「既然做了,我也沒有話講。」洪晨耀則說:「沒有」,兩人相視靜默不語。隨後法警戒護兩人吃最後一餐,但兩人看著雞腿、豆乾等菜色,都沒胃口,反拿起高粱酒淺酌,還各向法警討了一根菸抽。


隨後,法醫分別為兩人打麻醉針,7時50分先後架走已意識不清的兩死囚執行槍決。據了解,槍手先槍決洪晨耀,僅開一槍就伏法。槍決張俊宏時,法醫雖在他身上畫了圈,但第一槍有些許偏差,張俊宏抽搐,槍手補了第二槍才死。


台中的死囚張文蔚由檢察官謝岳錦偵訊時,被問到還有什麼話要說,他平靜回應:「沒有。」張對最後一餐毫無食欲,只連續喝了幾杯高粱酒,醫護人員替張打麻醉劑時,張緊張問:「打這樣夠嗎?不夠要再補哦。」但話剛說完就昏迷,順利槍決。至於台南看守所的死囚柯世銘死前狀況,監所不願多談,不知詳情。但據了解,4死囚伏法前均未簽署捐贈器官,遺體被送往當地殯儀館。


據指出,早期槍決都在凌晨,但因槍聲嚇人,1990年代馬英九當法務部長後,改晚上9時後執行,死囚見寢室熄燈後,主管、管理員前來,也知來意,就開始穿好家人備妥的衣服,再上手銬、腳鐐。



「解脫」酬金綁腳鐐

此時,死囚會將500或1000元,摺成長條狀,綁腳鐐上,做為槍決後管理員解開腳鐐的酬謝,也算「解脫」酬金,這筆錢管理員按不成文習慣,當晚就會花掉。


至於刑場內死囚的最後一餐,通常只是一瓶高粱及豆乾、海帶等便當類菜色。多次執行死刑的檢察官張金塗表示,據「死刑執行規則」,槍決須朝心臟開槍;若有捐贈器官,則改從耳旁對腦幹開槍。


資深管理員表示,死囚行刑前也有少數表現較特殊,像強盜集團首惡吳興華1998年槍決前,要求不打麻醉針,但因吳的心臟偏右,打了4槍仍沒死,檢察官調出他健康資料才察覺心臟偏右,下令對準正確位置再補1槍才斷氣。



死囚槍決流程






1.上腳鐐手銬




死囚在囚室穿好家人備妥的衣服,由管理員上手銬腳鐐。


2.塞入酬謝金




死囚會將紙鈔摺成長條狀,綁在腳鐐上,做為槍決後管理員解開腳鐐的酬謝。


3.檢方驗正身




隨後死囚被押赴刑場,先在臨時偵查庭驗明正身,詢問遺言。


4.吃最後一餐




問完後,管理員將死囚帶往隔壁刑場吃最後一餐。


5.施打麻醉針




接著由法醫打麻醉針,昏迷後,被架到刑場上沙堆。



6

不器捐朝心臟開槍




死囚趴在棉被上,由法警持裝有滅音器的九○手槍,朝心臟開槍。



要器捐朝腦幹開槍




若有捐贈器官,則會先綁上紗布,再從耳旁對腦幹開槍。


7.燒紙錢運屍




法醫判定死亡後,管理員會幫死囚燒紙錢,之後屍體由後門運走。



死刑執法手槍小檔案




名稱:國造T75式9公厘手槍+滅音器
生產單位:聯勤二○五兵工廠
使用情形:死刑執法原用點38左輪手槍,因無法裝滅音器槍決聲響擾民,1994年起改以此款90手槍搭配滅音器使用,該槍亦為警方制式配備
規格性能:屬半自動手槍,口徑9公厘、重0.96公斤、槍身長21.1公分,加計滅音器總長為44.37公分
資料來源:《蘋果》採訪整理



北所執行兩死囚流程

10:30 法務部送執行令給高檢署執行科檢察官錢漢良
11:10 錢漢良收到2死囚張俊宏、洪晨耀判死卷證
17:30 錢漢良率書記官、科長、法警分批進駐北所
19:20 張俊宏、洪晨耀被押赴刑場才知將被槍決
19:35 所方提供最後一餐,但2死囚都沒吃半口,只喝高粱酒及各抽一支菸,隨即被打麻醉針
19:50 藥效發作後,洪晨耀先被2名法警拖到執行場地,由另名法警持手槍近距離開一槍死亡
19:56 接著張俊宏被拖到刑場,開了一槍,見張俊宏身體抽動,再補第二槍,才確認死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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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觀點:4死囚伏法前均未簽署捐贈器官,...奇怪!上次陳進興都簽器捐!遺愛人間...這回可能是宣導不夠!


作者: 蘇啦屁    時間: 2010-5-1 07:14 AM

捐贈這要見仁見智了  有些人認為死要全屍  有些人是認為可以多少彌補過錯

唉  早知如此何必當初  話說回來 祂們都很怡然自得走去法場!! 管理員不用拖拉!?
作者: woohyuk5883    時間: 2010-5-1 11:55 AM

好詳細的解說~早該知道這天會來~還以為會等多久~~法務部終於有在做事了~
作者: 鋒鳴    時間: 2010-5-1 02:34 PM

台灣社會情況~不適合沒死刑~
作者: duncan2624    時間: 2010-5-1 02:45 PM

幹的好.這樣做就對了.真不知人權團體在反什麼?
作者: 平少    時間: 2010-5-1 02:45 PM

台灣還真的很重視人權耶  連死刑犯要執行死刑前還要打麻醉針  我想請問大家他們殺人前會先幫對方打麻醉針嗎 我認為殺人者 人恆殺之 而且人權是給好人用的 不是壞人
作者: 高等會員    時間: 2010-5-1 02:56 PM

不管他吃什麼喝什麼.......反正早早伏法..........
免得傷害台灣社會傷害台灣人民...................
希望接下來剩餘的死囚希望法務部速速執行............
不要拖到明年大赦年...................
作者: innuyasha    時間: 2010-5-1 03:23 PM

看到執行死刑了真的好感動
一直都認為為什麼做壞事的人還要有保障
他們連要死都還可以麻醉給予尊重
但是他們在殺人做這些事時被害者是充滿恐懼.害怕及痛苦
所以真不知道人權團體幹麻一直要抗議
那他們反對死刑的跑去法務部抗議給他們壓力
那我們這些支持死刑的是不是應該跑去放鞭炮說終於執行了(怒)
對他們來說死刑者是人,被害者就不是人了嗎
作者: adclinsam    時間: 2010-5-1 03:32 PM

身為司法人員~
當然贊同 判決定讞無釋憲等理由~
應當要執行
作者: thestupiddog    時間: 2010-5-1 03:38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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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irtis    時間: 2010-5-1 04:01 PM

就我所知
死刑犯遺愛人間的沒有很多
一般傳統觀念下,死刑犯家屬都希望死有全屍...
當然死刑犯如果能遺愛人間
造福群眾更好
作者: chig99    時間: 2010-5-1 04:07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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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xp6624    時間: 2010-5-1 04:17 PM

這樣做就對了啦
不然還是有些人不怕
繼續殺人
作者: a850057    時間: 2010-5-1 04:26 PM

社會這麼亂,死刑還是要維持而且還增加,以達到威嚇的效果.
作者: pomelo5678    時間: 2010-5-1 04:49 PM

gosh那個打四槍沒死也夠可怕了...很佩服他至少敢作敢當
那些死刑犯不知道幹嘛幫他打麻偵
殺人就有種體會當初被他殺害的人當下的感覺!!!
作者: housepain2002    時間: 2010-5-1 05:10 PM

死刑犯  為何叫死刑犯?

就是該死的廢物人渣敗類  人權團體在抗議屁   人權團體是受害者家屬嗎 ?
他們有 ...
thestupiddog 發表於 2010-5-1 03:38 PM


殺人就該償命!
沒錯~就是你這句話就對了
死人權團體別鬧了
作者: hotwoo5845    時間: 2010-5-1 05:14 PM

台灣還真的很重視人權耶  連死刑犯要執行死刑前還要打麻醉針
作者: cssc5cssc5    時間: 2010-5-1 05:21 PM

贊成樓上大大的說法

等到他X的人權團體的家人被死囚這樣這樣在那樣那樣
我看她們還叫個X  =   =
作者: GAIARES    時間: 2010-5-1 05:37 PM

曾勇夫部長幹的好啊 給你拍拍手 這群社會敗類早就應該給他死
作者: v57706    時間: 2010-5-1 11:53 PM

看了詳細的解說覺得有些心情沈重...
早知如此, 何必當初呢
那些做壞事的人真的要好好借鏡.....
作者: 邱政緯    時間: 2010-5-2 07:28 AM

目前還有40多名的死刑犯

有12名已經確定判槍決

關在監獄裡面,生不如死

不如快快給他們一個痛快

做了就要承擔
作者: ayana941    時間: 2010-5-2 08:56 AM

終於將它們伏法了
這些事間之惡若不消除真是讓人心裡怕怕的
作者: paradiseeric    時間: 2010-5-2 09:30 AM

我超級不站成大赦的到底總統有什麼權力去干涉司法...
憑甚麼
作者: 69158111    時間: 2010-5-2 09:39 A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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